海关总署:11月30日起启用进出境邮递物品信息化管理系统
发文日期: 2018-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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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关总署发布2018年第164号公告,明确启用进出境邮递物品信息化管理系统有关事宜,自11月30日起施行。
公告规定:一、海关总署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通过建立总对总对接的方式实现进出境邮件全国联网传输数据。二、邮政企业负责采集邮件面单电子数据并向海关信息系统传输,面单信息包括收寄件人名称,收寄国家(地区)及具体地址,内件品名、数量、重量、价格(含币种)等。三、进出境邮递物品所有人应承担邮寄进出境物品的申报责任。出境邮件的寄件人为申报主体;进境邮件以寄件人在邮件面单填写信息为申报内容,境内收件人可补充邮件的有关申报内容,并对补充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公告还要求,邮政企业办理邮件总包的进境、出境、转关手续,应向海关传输总包路单等相关电子数据。
(来源:
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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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链接: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64号--关于启用进出境邮递物品信息化管理系统有关事宜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