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明确实施企业协调员管理有关事项
发文日期: 2018-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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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海关总署发出2018年第181号公告,明确实施企业协调员管理有关事项,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告规定,企业协调员是由直属海关选定,专门负责协调海关与企业涉及海关业务相关事宜的海关工作人员,其服务对象为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企业协调员为企业提供“海关政策、法律法规咨询”等七类服务事项。同时,公告明确,企业应当指定分管关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联系人,负责与海关沟通联系。企业协调员需要实地赴企业开展工作的,应实行双人作业;按照规定有应当回避情形的,认证人员应申请回避。公告还指出,企业协调员有“违法和严重违纪”等七类情形之一的,海关取消企业协调员资格。
(来源:
海关总署
)
法规链接: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81号--关于实施企业协调员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