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电子商务经营者应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发文日期: 2018-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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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
《意见》指出,电子商务经营者应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电子商务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允许其将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以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仅可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擅自改变其住宅房屋用途用于从事线下生产经营活动并应作出相关承诺。《意见》明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提示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依法办理登记。《意见》还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属于依照
《电子商务法》
第十条
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来源: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法规链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