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落实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及实施方式改革
发文日期: 2018-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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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及实施方式改革的公告》(下称《公告》)。
根据《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对“复印机”等12种产品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认监委注销相关认证机构和实验室所涉及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业务范围,对应指定认证机构应注销已出具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对“汽车行驶记录仪”等4种产品转为自我声明评价方式,相关企业可选择由指定认证机构按既有方式进行认证,也可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实施规则》采用自我声明方式证明产品能够持续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并完成产品符合性信息报送。
(来源: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
法规链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认监委关于进一步落实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及实施方式改革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