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印发《电力安全监管约谈办法》
发文日期: 2018-12-06
英文版
日前,国家能源局发出
《电力安全监管约谈办法》
(下称《办法》)。
《办法》提出,电力企业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3个月内发生2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等十种情形之一,由国家能源局负责组织约谈。同时,《办法》明确,约谈对象为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组织约谈前,由负有电力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制定约谈方案,报国家能源局(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分管负责人批准。约谈经批准后,由约谈方书面通知被约谈方,告知约谈事由、时间、地点等。被约谈方应按要求准备书面材料。《办法》还对约谈程序等事项作出规定。
(来源:
国家能源局
)
法规链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安全监管约谈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