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修改《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等三部规章
发文日期: 2018-12-07
英文版
近日,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修改〈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下称《决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决定》
和《关于修改〈航道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决定》将原第十四条第(一)项“申请文件原件1份”修改为“申请文件”;第(二)项“初步设计文件1份及其电子版本”修改为“初步设计文件”;第(三)项中的“备案证明1份”修改为“备案证明”。同时,《决定》将原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申请文件原件1份”修改为“申请文件”;第(二)项“施工图设计文件1份及其电子版本”修改为“施工图设计文件”;第(三)项“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1份”修改为“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决定》还对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作出修改,并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五条。
(来源:
交通运输部
)
法规链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航道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