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个税《税收完税证明》调整为《纳税记录》
发文日期: 2018-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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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18年第55号公告,决定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告明确,从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的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不再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开具《纳税记录》;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8年12月31日(含)以前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继续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公告指出,纳税人可以委托他人持有关证件资料到办税服务厅代为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纳税人对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存在异议的,可以向该项记录中列明的税务机关申请核实。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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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