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纳入“多证合一”改革问题明确
发文日期: 2019-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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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出2019年第14号公告,明确《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纳入“多证合一”改革相关问题,公告自2月1日起施行。
根据公告,申请人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时,需要同步办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应按照要求勾选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备案登记,并补充填写相关备案信息。公告指出,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多证合一”流程完成登记,并在总局层面完成与海关总署的数据交换。海关确认接收到企业工商注册信息和商务备案信息后即完成企业备案,企业无需再到海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来源:
海关总署
)
法规链接:
《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关于〈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纳入“多证合一”改革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