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
发文日期: 2019-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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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
(下称《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通知》明确,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提供相关规定所列的各项服务,可适用相关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通知》提出,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通知》还指出,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按照包括“保险公司符合财税〔2015〕86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免税条件,且未列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免征营业税名单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等规定执行。
(来源:
财政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