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就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征求意见
发文日期: 2019-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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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联合印发《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面向有关单位征意,反馈截至2月27日。
《征求意见稿》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进行修改。其中,《征求意见稿》将第四条增加“突出矿井应建立防突预警机制,进行分级预警”。增加第九条“鼓励煤矿企业和科研单位开展煤与瓦斯突出防治新技术、新装备的研究、试验和推广应用”等。删除原来第十四条“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移交生产前,必须经当地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管理权限组织防突专项验收;未通过验收的不得移交生产”等内容。《征求意见稿》还删除第五十六条、第六章罚则等。
(来源:
应急管理部
)
法规链接: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征求〈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