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发文日期: 2019-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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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下称《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下称《办法》),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规定》和《办法》变化如下:一是提高执业药师学历准入门槛,将最低学历要求调整为大专,并提高考生从事药学(中药学)岗位工作年限。二是对全国执业药师注册工作实行信息化管理,建立执业药师诚信记录等。三是针对执业药师在职不在岗、《执业药师注册证书》挂靠等难题,明确对执业药师及执业单位的惩处措施,对有不良信息记录的执业药师在申报注册时受限。四是加强执业药师职业资格与药学专业中级职称挂钩有效衔接的可操作性。五是明确港澳台居民在参加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注册、执业等活动时,与内地(大陆)居民无差别待遇。六是将考试周期由两年调整为四年。
(来源: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
法规链接:
《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