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拟规范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
发文日期: 2019-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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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起草了《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至4月20日。
《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可用于食品的菌种(株)可用于益生菌类保健食品,菌种(株)除符合安全性的要求外,还应具有充足的研究数据和科学共识支持其具有保健功能。《征求意见稿》明确,申请益生菌类保健食品,除按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办法》)等规定提交申报资料外,还应提供“菌种的使用依据、原料检验报告”等九类资料。经过基因改造的菌种及其代谢产物不得用于保健食品。根据《征求意见稿》附则,利用微生物菌种的死菌及代谢产物生产的保健食品,其产品名称除应符合《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外,应以其实际功效成分作通用名,不得以益生菌命名。
(来源: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法规链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开征求〈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