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部门印发《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发文日期: 2019-05-16
英文版
近日,交通运输部等六部门制发《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办法》明确,运营企业原则上不收取用户押金,确有必要收取的,应当提供运营企业专用存款账户和用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两种资金存管方式,供用户选择。鼓励运营企业采用服务结束后直接收取费用的方式提供服务。《办法》指出,汽车分时租赁的单份押金金额不得超过运营企业投入运营车辆平均单车成本价格的2%;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单份押金金额不得超过运营企业投入运营车辆平均单车成本价格的10%。《办法》强调,运营企业须在“信用中国”网站等渠道公示“不挪用用户押金,依法合规管理用户资金”的信用承诺。
(来源:
交通运输部
)
法规链接:
《交通运输部、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