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拟修订《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发文日期: 2019-07-11
英文版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至7月24日。
《征求意见稿》强调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征求意见稿》还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三个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自愿的基础上,还可以出资设立并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此外,《征求意见稿》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有违法行为的,适用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来源: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法规链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