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规范“国际通程航班”业务监管
发文日期: 2019-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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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开展“国际通程航班”业务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下称《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告》内容分为“国际通程航班”定义、业务办理、通关流程、机场管理、航空运输企业管理、特殊情况处理以及其他事项七部分。其中规定:1、航空运输企业与机场运营方应当在开通“国际通程航班”业务前联合向海关总署提交拟开通的航班计划表和保障方案。国外航空运输企业应与国内航空运输企业、机场运营方共同提交相应材料。2、未按照本公告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无法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航空运输企业与机场运营方,直属海关可暂停其“国际通程航班”业务并令其限期整改。对超出限期仍未整改到位的,海关总署将终止其“国际通程航班”业务。
(来源:
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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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链接: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33号--关于开展“国际通程航班”业务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