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制发《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
发文日期: 2019-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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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下称《规范》),并同步下发公告,进一步明确相关实施问题。《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根据《规范》,检验检测机构在开展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前,应当取得化妆品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且取得资质认定的能力范围能够满足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需要。公告则指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符合《规范》规定要求的检验检测机构,可通过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信息管理系统提交检验检测机构相关信息后承担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自11月1日起,此前已获得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资格认定或指定的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或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检验机构的相关资格自动终止,相关检验机构不得继续以原认定或指定的资格名义受理化妆品注册或备案检验。
(来源: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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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链接: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实施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