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明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中“生产”概念
发文日期: 2019-09-11
英文版
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中“生产”概念的法律适用意见》
(下称《意见》)。
《意见》指出,关于生产一氯甲烷、二氯甲烷、三氯甲烷的企业,由于工艺原因副产或者联产出一定量四氯化碳的情形,是否属于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下称《条例》)规定的“生产”行为,生态环境部认为,《条例》规定的“生产”不仅包括以生产特定产品为目的的生产,还包括由于工艺原因必然产生副产品或者联产品的生产行为。由于作为副产品或者联产品生产四氯化碳的问题较普遍,为便于对该类行为进行规范、管理,落实《蒙特利尔议定书》和《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工作要求,应当将由于工艺原因副产或者联产出一定量四氯化碳的情形纳入《条例》中“生产”概念的适用范围。
(来源:
生态环境部
)
法规链接: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中“生产”概念的法律适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