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失业保险金今起统一征缴
发文日期: 2005-11-28
11月23日,记者从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自即日起,失业保险费由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统一征缴。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登记、缴费、申报与征集业务经办将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统一规定办理。

用人单位自与职工解除、终止劳动(聘任)合同之日起 7日内,持相关凭证到参保地( 2005年 10月 1日前已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到原参保地)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办理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资格申报手续,并填报《失业保险享受资格审核表》和《具备申领失业保险金资格人员分区花名册》。失业人员应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 60日内持《就失业证》、身份证、《失业人员接受就业服务承诺书》和《失业保险申领资格确认通知》到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确认申领资格的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将负责核定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的享受期限。按照失业人员累计缴费年限、剩余享受期限及核减期限情况,计算享受期限,出具《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核定表》(以下简称《核定表》)。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期间应主动接受公共就业服务,如实介绍就失业状态,其中实现再就业及其他不符合继续申领的,应持劳动力管理部门开具的《就业通知书》和相关凭证,到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所在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办理待遇封存手续。

失业人员申请自谋职业补助应先进行就业登记,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30日内提出申请,并主动退回领取营业执照后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在领取自谋职业补助费后提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被用人单位招录(含从事公益型岗位工作)及其他停止自谋职业行为的,应退回剩余计发期限的自谋职业补助费。距退休年限小于营业执照年限的,失业保险管理部门按照距退休年限计发自谋职业补助费,不足整年的部分不予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