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新能源车企应在事故发生12小时内报告信息
发文日期: 2019-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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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质量发展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新能源汽车事故报告的补充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规定,生产者获知其生产、销售或进口的新能源汽车在中国市场发生冒烟、起火事故的,应在事故发生后12小时内(如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的,应在事故发生后6小时内)向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报告事故基本信息,包括《新能源汽车火灾事故信息表(试行)》中第一项至第五项。同时,《通知》要求,生产者在新能源汽车火灾事故发生后,应主动排查同型号、同批次或使用同样零部件的车辆是否存在火灾安全隐患。发现存在火灾安全隐患的,应根据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和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相关规定尽快实施召回。
(来源: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法规链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质量发展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新能源汽车事故报告的补充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