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修改《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发文日期: 2019-10-16
英文版
近日,国务院公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下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的主要修改内容为:取消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应当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且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的条件;允许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外资保险公司,允许境外金融机构入股外资保险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的主要修改内容包含“取消拟设外商独资银行的唯一或者控股股东、拟设中外合资银行的外方唯一或者主要股东、拟设分行的外国银行在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的条件,取消拟设中外合资银行的中方唯一或者主要股东应当为金融机构的条件”等方面。
(来源:
中国政府网
)
法规链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