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规范处理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
发文日期: 2019-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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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处理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下称《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公告》规定:一、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在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海关主动披露,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等情形之一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七条
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二、进出口企业、单位向海关主动披露的,需填制《主动披露报告表》,并随附账簿、单证等材料,向原税款征收地海关或企业所在地海关报告。三、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且被海关处以警告或者50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列入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认证企业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的,海关立案调查期间不暂停对该企业适用相应管理措施。
(来源:
海关总署
)
法规链接: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61号--关于处理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