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发文:非法放贷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发文日期: 2019-10-22
英文版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自2019年10月21日起施行。
《意见》提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
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意见》还规定,“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此外,《意见》明确在定罪量刑时以单次实际年利率超过36%的非法放贷为基准,并且从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等几个方面,规定了“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标准。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
)
法规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