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决定修改《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等两规章
发文日期: 2019-11-07
英文版
近日,交通运输部发出《关于修改〈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的决定》(下称《决定》)以及《关于修改〈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决定》修改如下:一是修改机场使用许可证的申请条件。对
《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
第八条
申请机场使用许可证的条件作出相应修改,将第五项“使用空域、飞行程序和运行标准已经批准”修改为“使用空域已经批准”,同时增加一项“飞行程序和运行标准符合民航局的规定”作为第六项。修改后,不再将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标准作为机场使用许可的前置审批条件,在实施机场使用许可时一并审查。二是关于机场使用许可证的注销,将第十七条第一项修改为:“(一)机场关闭后,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被撤销机场使用许可的”。
(来源:
交通运输部
)
法规链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的决定》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