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出台《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发文日期: 2019-12-03
英文版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下称《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办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举报的,应当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接收投诉举报的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窗口等渠道进行。同时,《办法》规定,投诉人为两人以上,基于同一消费者权益争议投诉同一经营者的,经投诉人同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按共同投诉处理。对同一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投诉,两个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均有处理权限的,由先收到投诉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此外,《办法》还明确,投诉有“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等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来源: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法规链接: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