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发文日期: 2020-01-14
英文版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发
《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下称《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办法》提出,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立项的,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决定。同时,《办法》明确,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布后实施前,企业可以选择执行原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新强制性国家标准。此外,《办法》还强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予以处理,对于实名举报人或者投诉人,应当告知处理结果,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来源: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法规链接:
《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