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明确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发文日期: 2020-03-25
英文版
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
《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下称《公告》)。
《公告》规定如下:一、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二、明确《公告》所称“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仓储设施用地”具体含义。三、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土地,不属于减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四、《公告》印发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减征的税款,在纳税人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五、纳税人享受上述减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土地用途证明、租赁协议等资料留存备查。
(来源:
财政部
)
法规链接:
《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