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就《信息技术产品语言文字使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
发文日期: 2020-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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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教育部发布《信息技术产品语言文字使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于7月6日。
根据《征求意见稿》,语言文字信息处理软件产品在对语言文字进行信息化处理时,应当符合国家发布的中文信息处理标准、规范及相关规定。其范围包括“汉字编码字符集类标准、规范及相关规定”等。《征求意见稿》明确,鼓励相关单位或机构在研发输入输出、编辑校对等语言文字信息处理软件产品时,为用户提供对“别字”等语言文字现象的提示功能。《征求意见稿》还提出,语言文字信息处理产品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要求,在产品质量检查中被认定为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质量检查的部门依据
《产品质量法》
第十七条
的规定处理;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
《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九条
的规定处理。
(来源:
教育部
)
法规链接:
《教育部关于〈信息技术产品语言文字使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