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税委会:对原产于基里巴斯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税率
发文日期: 2020-06-30
英文版
日前,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下发
《关于原产于基里巴斯共和国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税率的通知》
(下称《通知》)。
《通知》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基里巴斯共和国政府经济、贸易、投资和技术合作框架协定》,国务院税委会决定,自2020年7月1日起,在进出口关税方面给予基里巴斯共和国最惠国待遇,对原产于基里巴斯共和国的进口货物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0)》
适用最惠国税率。
(来源:
财政部
)
法规链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原产于基里巴斯共和国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税率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