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部门公布《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发文日期: 2020-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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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商务部等七部门联合发布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下称《细则》),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细则》规定,国家对回收拆解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国家鼓励机动车生产企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机动车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生产者责任,应当向回收拆解企业提供报废机动车拆解指导手册等相关技术信息。同时,《细则》明确了回收拆解行为规范,其中,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尾气后处理装置以及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不齐全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书面说明情况,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此外,在回收利用方面,《细则》提出“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拼装机动车”等要求。
(来源:
商务部
)
法规链接: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