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依法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
发文日期: 2020-09-15
英文版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
《关于依法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的意见》
(下称《意见》)。
《意见》集中规定了行为保全、证据保全、举证妨碍、停止侵权、惩罚性赔偿等内容。《意见》指出,权利人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既申请停止侵权的先行判决,又申请行为保全的,法院应当依法一并及时审查。对于已经被采取保全措施的被诉侵权产品或者其他证据,被诉侵权人擅自毁损、转移等,致使侵权事实无法查明的,法院可以推定权利人就该证据所涉证明事项的主张成立。《意见》明确,除特殊情况外,根据权利人的请求,应当销毁假冒、盗版商品和主要用于生产或者制造假冒、盗版商品的材料和工具。对于主要以侵犯知识产权为业、在特定期间假冒抢险救灾、防疫物资等商品的注册商标以及因侵犯知识产权受到行政处罚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情形,依法从重处罚,一般不适用缓刑。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
)
法规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