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决定修改《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
发文日期: 2020-09-21
英文版
日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关于修改〈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的决定》
(下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决定》对
《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
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一是取消经营数据月度披露“附加”要求,完善证券公司分类结果披露要求。比如,将原第十二条改为十一条,修改为“上市证券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近三年监管部门对公司的分类结果。”二是与新
《证券法》
及
《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
衔接,完善行政许可事项相关表述。三是强化证券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要求。例如,将原第十四条改为十三条,并增加一款“6.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对于执业过程中知悉的其他上市公司内幕信息,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相关管理工作。”四是其他规则衔接及表述调整。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法规链接:
《关于修改〈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