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对《企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进行听证
发文日期: 2005-04-27
4月22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在南昌举行听证会,各方代表就即将出台的《江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各抒己见。出台这项《暂行规定》,旨在进一步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建立维护企业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据悉,这是我省首次制定规范企业工资支付的相关法规。它将成为劳动力获得合法劳动报酬的护身符。
工资集体协商确定 劳动合同应约定工资标准
据悉,该《规定》明确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政府宏观指导政策、劳动力市场价格和本单位经济效益,在与劳动者集体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和调整工资水平。解决了企业主任意压低工资,甚至不论经济效益好坏,只支付最低工资的问题,建立起与经济效益提高相适应的工资增长机制。
《规定》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或工会应当在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中约定工资标准,强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平等协商地位。规定了有关最低标准,双方在协商工资时有了应当遵循的原则和必要的规范。同时,《规定》明确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或者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另行支付劳动者法定节日加班工资,保障了临时性劳动者获得合法报酬的权利。
延期支付工资最长不得超过30天 停工停业期应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规定》规范了工资延期支付的行为,明确了工资的基本概念和拖欠工资的界限,规定用人单位除遇到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外,不得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同时规定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要向本单位劳动者说明情况,并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达成一致后,可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天。
《规定》还完善了对市场风险造成的停工、停产期间劳动者生活保障机制。对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建立工资保障金制度 明确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赔偿责任
《规定》明确要求建立工资保障金制度。同时明确了用人单位违法责任,规定了对劳动者的经济赔偿。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应当全额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拖欠工资造成劳动者损失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的1倍以上5倍以下的赔偿金。
据了解,针对听证会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代表提出的意见,有关部门将对《暂行规定》进行修改,于今年6月底前正式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