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空调爆炸致女工精神分裂 为定工伤告劳保局
发文日期: 2005-02-22
今年39岁的牛杰是工行新街口支行营业部的员工,1987年单位的空调爆炸,当场炸死一人,包括牛杰在内的十多人受伤。牛杰的姐姐称,牛杰原本智力正常,但爆炸后不久就精神异常,牛杰经常抱着她喊“爸爸,我怕”,随后就在家砸家具、撕衣服。
1990年初,医院诊断牛杰患上了精神分裂症。牛杰从此一直没有上班,单位给予其病假待遇。2003年1月21日,江苏省劳动鉴定委员会认定,牛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同年3月,单位为牛杰办理了病退手续,对此牛杰一家很不服气,认为牛杰因工得病就应享受工伤待遇,而工伤待遇要比退职待遇优厚得多,为此牛杰一家决定直接向有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2004年2月,牛杰父亲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向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该局认为,申请人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至工伤认定申请之日已有十多年之久,根据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的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相关的《工伤认定办法》规定,工伤申请应该在事故发生以后的一年之内提出,牛杰的申请已超过申请时效,故决定不予受理。牛杰一家毅然决定向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申请复议。复议机关认为,牛杰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不能以受害之日起计算,而应以《工伤保险条例》生效之日起算,即从2004年1月1日起计算时效,否则就不符合立法宗旨。据此,复议机关撤销了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原来的决定,责令该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牛杰一家本以为事情有了转机,但去年6月该局重新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这让牛杰一家再次陷入了困境。
无奈之下,牛杰将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告上法院。一审法院认为,牛杰1990年被诊断为患有精神分裂症,而2003年2月2月苏劳社医函【2003】2号文中已明确规定“1996年10月1日前,城镇企业职工发生的伤亡,不属于工伤保险认定的范围”。牛杰直至2004年2月才正式向被告提出申请,而此时《工伤保险条例》已经实施,规定要在事故发生后一年之内提出申请。对照新旧两项规定,原告均丧失了向被告申请认定工伤的权利,因此被告作出的决定并无不妥,据此牛杰一审被判败诉。
牛杰随即上诉,但南京中院经细致审理认为,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并无不当,同时该局被责令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与被撤销的不予受理通知书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并不相同,据此在今年1月终审驳回了上诉。昨天,牛杰姐姐向记者苦叹道:“牛杰现在每个月才拿三四百块钱,进入医保后每个月才能报120元的费用,而牛杰正常每个月要花500多元钱吃药,也就是说牛杰所拿的钱每个月吃了药就没饭吃,每个月吃了饭也就没药吃,这以后的日子怎么过啊?”但她同时表示,一家人绝不会放弃继续申诉的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