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今天实施
发文日期: 2005-02-03
日前,劳动保障部部长郑斯林签署劳动保障部令第25号,公布《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该《规定》再次明确,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一?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三?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据了解,自2005年2月1日起实施的《规定》,共分六章,即总则、一般规定、受理与立案、调查与检查、案件处理及附则,对劳动保障监察行为作了进一步的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