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旦工资咋算 劳动部门:过节费不能冲抵加班钱
发文日期: 2005-01-04
从昨天起,广大市民迎来了3天的元旦假期。为了让节日加班的读者对自己的加班费心知肚明,昨天,记者咨询了市劳动部门有关负责人,对元旦期间如何计算加班费问题做了解释。
按照《劳动法》和《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支付职工的加班工资具体计算标准,1月1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本人日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1月2日和3日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此外,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应得的工资报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南京市劳动监察支队综合科科长戴登凯强调,过节费不可替代加班工资,用人单位支付过节费,是一种福利,劳动者不需要提供额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