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用工呈现五个新动向
发文日期: 2004-11-23
拖欠工资
违规表现:不按时支付工资、克扣部分工资、不合规定擅自扣除相关费用等等。
案例:劳动监察部门日前对上海新升减速机械有限公司实施劳动监察中发现,该单位采取每月扣除职工部分工资,到年终一次性结清的发放办法,克扣了60名职工6-7月的工资3.6万元。对此,企业的解释是:第一,员工多为外来从业人员,吃住都在单位,不需要很多钱来维持生活;第二,员工出于安全的考虑,主动要求把钱存放在单位;第三,为防止员工擅自离职给单位带来经济损失,不得已才拖延发放员工工资。该单位的理由听起来有道理,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该单位这样发放工资的做法显然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劳动监察部门监督下,该单位现已补发了克扣的员工工资。
●单位工资发放有“猫腻”吗?
你所服务的企业在发工资的过程中是否有“猫腻”?劳动者可对照以下四条规定。
工资支付的形式:法定货币。不能用实物或有价证券支付工资。
工资支付的对象: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以委托亲属或他人代领。企业不论以何种形式支付工资,都应当向劳动者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资清单,并办理签收存档。
工资支付的周期: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如果企业工资结算是按年的,应当按月预付,到期结算,且支付的日期必须确定。如遇休息日、节假日,应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企业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工资支付日期未支付工资的行为,即为拖欠工资。
工资支付的数额:劳动者按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企业应当支付劳动者全部劳动报酬。无正当理由不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就是克扣工资。克扣工资除企业补发劳动者的工资克扣额以外,还必须按规定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超时加班
违规表现:任意延长工作时间、加班时间超出规定限额等。
案例:劳动监察部门在检查中发现,2004年6月,上海洪庙制衣厂所有职工均工作了29天,一个月中仅在6月22日安排职工休息了一天,而且该单位规定白天工作时间为9个小时(不含中餐、晚餐就餐时间)。经核算,单位在6月份共安排170名劳动者超时加班21524小时,人均超时加班达126.6小时。即使按每个职工全月均未休息计算,该单位的职工每人每天平均也要工作11.3个小时。同时,该单位还漏缴了19名外来从业人员的综合保险费。
对此,劳动监察部门对该单位的严重超时加班行为做出处罚,并责令单位立即停止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行为,调整职工的工作时间,补缴19名外来人员的综合保险费。
●你的工作时间是多少?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限制,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违反最低工资规定
违规表现:每月工资低于现行最低工资标准、小时工资低于现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案例:2004年8月13日,劳动监察部门接到网上举报,反映上海飞马针织有限公司存在支付职工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违法行为,市劳动监察总队立即对该公司实施了劳动监察。经查实,该单位漏缴了289名外来从业人员的综合保险费,并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71名职工2004年六七月的工资,差额共计9406元,劳动者工作一个月最低的只拿到201元。对此,劳动监察部门发出了《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单位限期补缴289名外来从业人员的综合保险费;立即补足劳动者不足最低工资标准部分。
●现行最低工资规定政策提醒
何为最低工资
最低工资是指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后所在企业必须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分为月最低工资和小时最低工资。全日制劳动合同关系适用于月最低工资;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关系适用于小时最低工资。所谓“正常劳动”,与完成定额或一定任务的劳动不同,只要职工在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上从事了劳动,就应认为是一种正常劳动。
最低工资适用对象:本市用人单位和用人单位使用的所有劳动者。
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应列入工资总额的各项工资性收入剔除下列项目后构成:
(1)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2)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
(3)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4)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
最低工资现行标准: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本市从2004年7月1日起,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635元/月,小时工小时最低工资调整为5.5元。
用人单位在支付最低工资的同时,应按规定另行支付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使用非全日制小时工的,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逃缴社会保险费
违规表现: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等。
案例:2004年8月14日,市劳动监察部门对上海题桥纺织染纱有限公司实施了监察。在调查中,该单位人事负责人一口咬定单位仅有从业人员1000人左右,所有从业人员均按规定参加了社会保险。当监察人员要求其提供员工工资明细表时,她却以分管负责人外出为由不愿提供。当劳动监察人员提出要查看单位考勤表时,她又百般阻挠。经劳动监察员仔细核查,发现该单位共有从业人员将近1800人,单位只缴纳了259名职工和359名外来从业人员的社保费,漏缴了131名职工的社会保险费和1022名外来从业人员的综合保险费。对此,劳动监察员立即向该单位发出《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单位限期补缴131名职工社会保险费和1022名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
政策提醒:根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定劳动合同并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外来人员综合保险相关规定可查阅《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决定》。
使用童工
违规表现:违反国家规定聘用16岁以下少年、儿童。
案例:2004年8月17日,市劳动监察总队对上海章明纺织品有限公司实施监察,在整个检查过程中,单位不配合调查,伪造工资支付凭证,编造种种理由试图蒙混过关,当所有作假行为均被识破时,就干脆两手一摊,声称没有相关资料。为了逃避使用童工的法律责任,单位把使用的童工暂退回家,并专门派人去做童工父母的工作,要求他们不要说出童工的年龄,甚至承诺该童工离开单位后每月仍发250元生活费,待到龄后再回到厂里上班。劳动监察部门先后派出6名劳动监察员在公安等相关部门大力配合下,终于查清该单位使用童工、阻挠劳动监察、收取押金、扣押职工身份证等违法事实。
政策提醒:相关规定可查阅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