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入市细则 解读《关于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11-10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日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会同中国证监会,联合出台《关于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其配套附件《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投资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出台后,从制度上保障了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但在实施投资执行过程中,还涉及到包括席位的确定、资金结算模式、账户管理方式等方面的具体内容。因此,为了保障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安全,维护企业年金基金当事人合法权益,让试行办法更有可操作性,促进企业年金的健康发展,由劳动和保障部门作为主要监管部门出面,会同证券监管部门针对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投资中的有关问题,出台上述《通知》及配套附件。全文一共十条。具体阐述如下:
第一条指明《通知》出台的法律依据。强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各方参与者------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要遵守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的法,即应当依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及有关监管部门相关的法律法规,管理企业年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活动。
第二条陈述账户开设的名称和账户开设的数量。《通知》明确了账户开设的名称问题,采取了与托管人联名的方式,这是具有法律依据的:根据《证券法》规定,必须是自然人和法人才有资格开设证券账户,而企业年金基金不是一个法人组织,因此,为了合理规避法律上的障碍,需要寻找一个法人机构与企业年金基金进行联名。同时,根据《试行办法》规定,为了保证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独立性,在开设账户时必须以企业年金基金的名义开立。况且,用托管人联名,在市场中已有先例。如QFII、证券投资基金等,都采取的是与托管人联名的方式。
另外,针对企业年金基金规模大的特点,可以容许其开设10个账户,委托多个投资管理人去运作。这样,既方便管理,又防止无数量限制账户的开设带来的投资风险,还为特大型企业可能开设较多账户留有余地。
因此,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应当根据受托人的委托,为企业年金基金开立证券账户。证券帐户按照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每个组合开立,账户名称为企业年金计划和委托人的联名。
第三条明确了基金清算模式及投资管理人首先承担交投差错的责任。
要求托管人负责所托管的企业年金与中国登记结算公司之间资金清算和交收,采取直接清算的方式。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到证券交易所,进行买卖清算方式很多:一种是托管人直接与登记公司清算,一种是托管人通过券商,间接与登记公司进行清算。采取直接清算方式,能够从制度上保障基金的安全,确保基金在托管人可控风险范围内。
直接清算具体的流程是,托管人在登记结算中心开立备付金账户,根据交易买卖情况,及时将应该支付资金划转到备付金账户。目前,只有证券投资基金和QFII等较少投资产品是采取直接清算模式。
由于属于基金财产的资金和证券都是由企业年金基金的托管人托管,因此,在办理清算交割事宜的职责当然应该由企业年金托管人承担。
明确投资管理人应当确保企业年金证券交易的正常运作,并承担其投资过程中产生的超买、卖空行为的交收责任。投资管理人直接管理、运用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活动,有发生超买、卖空行为可能。因此,让投资管理人首先承担超买、卖空行为,既是合理的,也是可行的。
第四条是对第三条的补充和完善。明确托管人要以其名义开立在结算公司申请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其所托管的全部基金(含企业年金基金)等的资金清算与交收。买进时交易所直接从备付金账户扣款,卖出时交易所直接将回款资金打入备付金账户。
第五条明确了交易席位。首次提出了同属于一个托管人的多个企业年金基金,可以使用一个交易席位进行交易。
《通知》明确了采用专用席位进行交易,进行独立托管方式。根据要求,一个交易席位要对应一个备付金账户,而一个备付金账户只能够归属于一个托管人,因此,交易席位与备付金账户要实现一一对应关系。归属于一个托管人的多个企业年金基金可以通过一个交易席位下单使用。采取这种方式是鉴于企业年金基金在初始阶段,数量较少,规模小,而租用一个交易席位的成本开支是固定的;同时,为了维护证券交易所现有的交易方式,无需在进行企业年金基金交易时系统上做太多的改变,节省社会成本。
第六条明确交易数据直接从交易所和结算公司获取。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应该及时从交易所和结算公司获取企业年金基金证券交易结算有关数据,如果发现数据错误,应该及时通知交易所、结算公司。这样能够保证数据的真实性。通过核对,及时发现和纠正数据错误。
第七条是明确信息披露中的问题。由于托管人是企业年金基金运作中资金流和休息流的中枢之一,因此确定了托管人作为证券投资交易所的信息披露联系人,根据交易所业务规则要求,报告相应的资料,并及时提醒受托人履行信息披露业务。这样,托管人在整个账户管理中承担全程服务和监管作用。
第八条明确了中国结算公司制定的《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投资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地位和作用,明确具体登记操作中的事宜。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要按照中国结算公司制定的《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投资登记结算业务指南》,开展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涉及的证券账户管理及相关的证券登记、托管、结算业务。
第九条明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监督检查职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作为监管机构,将定期不定期对受托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执行上述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在制度设计上为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等社会保障基金在将来按照规定可以进行证券投资时开辟了渠道。
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正在不断完善和发展,中国的社会保障基金规模在逐渐扩大。为了今后社会保障基金在可以进入的情况下投资证券市场,节省社会成本,因此,在制定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托管时埋下了伏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