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开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发文日期: 2004-09-24
昨日从南京市政府获悉,由南京市残联、地税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物价局拟定的《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实施办法》已经南京市政府批准,将于今年10月1日开始实施。残疾职工比例不达1.5%%单位将征缴保障金
《办法》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的范围、标准、征收的程序及手续、征收管理、监督检查等问题做了明确的规定,该办法规定保障金实行地税代征,既规范了保障金征收方式,也提高了工作效率。根据该办法,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对象为在该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经济组织(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外地驻宁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凡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均属于保障金征缴对象。征缴标准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1.5%%比例的,应当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市、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征缴程序有规定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程序为年审-核定-征收。缴纳该保障金的单位必须于每年的4月30日前到所在地的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所进行残疾人就业年度审核,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核定各单位安置残疾职工人数,并以上年度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核算应缴纳保障金数额,向单位出具“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核定通知单”。纳入地税部门征缴单位的保障金实行按年征缴,每年6月1日至6月25日为保障金征缴期,各缴费单位在规定时间,持核定通知单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缴纳手续,由地税机关从缴费单位的涉税账户扣缴款项。其他未纳入地税部门征缴单位的保障金,在规定时间持核定通知单,到单位所在地的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缴纳。
逾期不缴加收滞纳金
征收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对按照规定经过年审的单位,以实际核定数额缴纳保障金,对逾期不参加年审的单位,一律按照未安置残疾职工数全额征收保障金;征收机关(地税局)有权对缴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逾期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保障金的单位,由残联或地税责令其限期缴纳外,按有关文件精神,加收滞纳金,直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单位逾期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保障金的,除由残联或地税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外,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保障金。单位逾期拒不缴纳保障金的,由市和区、县残疾人联合会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