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工会委员上任三月被停职
发文日期: 2004-08-30
新工会委员上任三月被停职
依据《工会法》索赔11940元
深圳市首例工会委员任期内被辞案昨日在深圳市劳动仲裁院开庭,上任3个月即被“炒”的新工会委员叶某依据《工会法》(基层工会委员“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为由,要求原工作单位深圳中旅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按照“终止”而非“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索赔11940元。
今年4月才当选为工会委员的叶某,7月初被中旅联合物业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劳动合同。据市总工会法律部有关负责人介绍,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八条规定,基层工会专职、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据此,叶某的劳动合同理应自动延长至其工会委员任期期满,即2009年4月。
对该规定,中旅联合物业表示不了解《工会法》,认为公司依据《劳动法》,到期辞退员工,手续合法,不会更改已经作出的决定,就算打官司,输了也要打到底。
在昨天的仲裁庭上,叶某提出要求被诉人支付11940元经济补偿,被中旅联合物业拒绝。该公司先不同意调解,后又提出同意让叶某回原岗位任职,但被叶某拒绝。就此案件,仲裁庭将在近期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