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申请低保 不能享受最低工资标准
发文日期: 2004-08-17
待岗人员就能享受最低工资标准吗?上海某建筑装饰公司的下岗女工黄女士出于对政策的误解,打了一场赢不了的官司。日前,静安区法院对她要求单位支付最低工资差额及赔偿金的诉求不予支持。
黄女士于1998年2月被单位安排待岗,每月从单位领取待岗生活费。从1999年7月起,她的生活费调整为每月280元。
原告起诉
开始,黄对此并无异议。但今年4月26日,她向法院起诉,自称根据市府(2003)75号文规定,劳动关系继续保留在单位的职工,月工资收入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差额部分应由单位补足。
为此,她提出,单位应支付她从2002年2月至2004年5月的最低工资差额7481元,并赔偿25%的经济补偿金1870.25元,还要求从2004年6月起,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被告辩称
建筑装饰公司则辩称,黄属于单位待岗人员,从1999年7月起,享有单位每月发给的280元生活费。但她至今没有到公司开具申请低保证明,也没有到所在地区申请低保,所以不属于低保对象,就更算不上文件规定的“补足最低工资差额”的人员。单位自然没有义务向她支付最低工资。
法院认为,黄的诉请理由,缺乏政策依据。而且她在家待岗多年,没有向单位提供过正常劳动,也不是最低工资标准的适用对象,遂作出如上判决。 本报记者宋宁华 通讯员李鸿光
法官点评
有关文件中所指的补足最低工资差额人员,必须是属于申请低保的对象。
由于黄女士还没有启动申请低保的程序,所以不属于此类人员。此外,上海制定的企业实行最低工资标准,尽管适用的人员包括退休、协保、外劳力及个体户的帮工,但上述人员要提供正常的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