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积极就业将取消低保 宝鸡民政局出台低保新规
发文日期: 2004-07-21
近日,宝鸡市民政局发出《关于城市低保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对低保发放工作的一些具体细则做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干部家属申请低保有规定
《通知》明确要求,民营企业、集体企业和国有企业的中层以上负责人及社区居委会和党支部成员的家庭申请低保从严掌握,确因实际困难需纳入低保的,须经社区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向所在县区民政部门上报单行材料,由县区民政局直接调查审批。
对20至40周岁年龄段的人员申请低保时应从严掌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确定享受补助金额时适当降低标准(家庭中有70周岁以上老年人、重度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的危重病人、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及单亲家庭除外)。外出务工人员的收入,按用工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计算,无法证明的按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120%计算。
下列情况不纳入低保
在申请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部门、单位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就业安排的不能纳入低保。农转非人员除因家庭成员患有大病、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一般情况下,从农转非之日起2年内不能纳入低保。有经济能力的法定赡(抚)养义务人因不履行义务,造成被赡(抚)养对象生活困难的不能纳入低保。
低保对象每三个月应向社区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申报一次家庭收入,凡未申报家庭收入者,社区居委会、乡镇(街道办事处)应视具体情况,报县区民政局审批后,减发、停发或取消其低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