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失业保险金调整发放标准
发文日期: 2004-07-09
为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昨天根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对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进行了调整。
通知规定,累计缴费时间不满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347元;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371元;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396元;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421元;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446元。
同时,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一律按347元发放。市劳动局就业处负责人解释说,失业人员一般可领取2年左右的失业金,以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失业人员为例,其第一年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446元,当其领取超过一年的失业保险金后,月发放标准则改为347元。
通知同时规定,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月生活补助费为198元。据了解,该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调整已从今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在7月1日前已办理了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的就业人员,政府将不再补发失业保险金。
又讯记者昨天从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经北京市政府批准,自7月1日起,北京市已对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内2003年年底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上调基本养老金。
据介绍,此次调整政策分为普遍调整和重点倾斜两部分。普遍调整是指按照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增加基本养老金。重点倾斜是指此次调整前,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2003年本市统筹范围内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885元)的人员,在普调的基础上再次增加基本养老金。此次基本养老金的增长水平为月人均70元。退休人员调整基本金的同时,统筹范围内的其他人员也按照有关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