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调高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发文日期: 2004-07-08
从南通市有关部门获悉,从7月1日起南通市企业每月最低工资标准将按调整后的新标准执行。根据新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南通市区、启东、通州、海门每月最低工资标准将由原来的450元提高到500元,最低小时工资从3.8元/小时提高到4.2元/小时;如皋、海安、如东每月最低工资标准将由原来的390元提高到440元,最低小时工资从3.3元/小时提高到3.7元/小时。同时,劳动部门提醒各用人单位,在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或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时,还应另行支付并向有关机构依法缴纳劳动者个人最低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