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工作期间突发疾病身亡 首例工伤保险赔付5.6万
发文日期: 2004-06-10
昨天上午,烟台万华合成革集团化工设计院有限公司的工伤保险经办人夏某,从市医保处领到职工王某的工伤待遇5.6万余元。王某成为我市首例工伤待遇的获益者。
王某生于1952年,今年5月1日,在单位工作期间突发脑梗塞,被送到医院后,经抢救无效于2日死亡。其所在单位立即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科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根据5月1日正式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期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其情节视同工伤。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了《因工死亡决定书》。按照规定,王某依照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享受6个月的丧葬补助金,48个月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抢救期间的医疗费,总共56913元。另据了解,目前我市已有3000家企业,14.1万名职工纳入了工伤保险的行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