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下月起招收农民工必须签合同
发文日期: 2004-03-30
针对去年年底合肥建筑市场的农民工讨薪“大战”,以及讨薪中暴露出的“非法包工头”和无用工资格的组织私招滥雇农民工现象,市建筑业管理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两部门将于4月1日正式实施《关于切实加强建筑市场劳动用工管理的通知》规定,杜绝今年再发生新欠农民工工资现象。
通知规定:从2004年4月1日起,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含三个开发区)建筑市场招收和已经使用的劳动用工,一律要依法签订建筑劳动用工合同,并实行“分包和劳务用工承诺书”制度;各建设单位与建筑业企业严禁将建筑工程发包、承包和分包给不符合资质等级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和无用工资格的个人或组织;建筑业企业在招用农民工后,必须在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建筑施工企业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须经市劳动保障部门鉴证,劳动合同鉴证手续统一在“合肥市建设工程专业和劳务分包交易中心”大厅内办理,并将用工花名册报民工投诉联合窗口备案(地址:合肥市沿河路111号)。
通知还规定,将建筑工程发包给无用工资格的个人或组织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将承担所产生后果的责任。同时,对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向农民工收取抵押金(物)、风险金、扣留民工相关证件的,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劳动合同的,视为无效合同,一经查实,将予以严肃处理。用人单位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今年起,不得再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否则,将对有关单位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