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劳动仲裁下月起不得积案
发文日期: 2004-03-29
从下月开始,各级劳动仲裁机构受理的所有案件,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审结,不得再出现超期限未审结案件的情况。这是记者昨日从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的。
据了解,通过改革办案方式,广东各级劳动仲裁机构近几年办案效率得到较大提高。不过,部分地区积案问题仍然比较突出,有个别案件甚至久拖不办、久拖不决,直接影响到市民利益。因此,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劳动法》等法律规定,要求各地在3月31日前,对已立案受理的案件进行一次彻底、全面的清查,对未超期限的案件,必须抓紧开庭,保证在期限内审结;对已超期限的案件,要采取有效措施,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结案。而从4月1日起,各级劳动仲裁机构受理的所有案件,必须在法定期限(一般为60天,特殊情况可延长30天)内审结,不得再出现超期限未审结案件的情况,对具有法定情形确需延期审理的,有关机构要严格审批把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