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单位用工10天内必须签订劳动合同
发文日期: 2004-03-17
昨天,天津市 17家用人单位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而受到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的处理。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负责人强调,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时,应当于录用之日,也就从到单位报到之日起 10日内订立劳动合同。
目前,一些餐饮、服务行业的用人单位招聘员工不及时签订劳动合同、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超时加班的现象较为普遍。此次 17家侵权现象严重的用人单位中有 9家从事的是餐饮、服务行业。如南开区的一家电器销售公司,去年从天津市招聘了 100名营业员,均以先试工为由迟迟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根据规定,在责令其整改的基础上,对该公司实施了行政处罚。
今年是劳动保障监察效能年,为了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加大了对用人单位的日常巡检和举报投诉专查的力度。在执法监察中责令 9家用人单位与职工补签劳动合同 140份,补缴社会保险费 54万元,补发被拖欠的工资 45万元,涉及劳动者 2000多人。
另外,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提醒劳动者,应建立维护个人合法权益的意识,一旦被用人单位录用,应主动要求单位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不允许先试用后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如果发现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可向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进行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