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告赢公交公司 法院判决66万保证金全退还
发文日期: 2004-03-03
天津市公交某公司与某集团公司依照行业惯例,在签订用工合同时,分别向所属公交车司机每人收取 1.5万元的安全保险金。但是,李某某等多名司机认为公司收取保证金的行为违反了劳动部有关法规,于是上诉法庭要求返还保险金并赔偿损失。 2月 27日下午,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公开宣判, 44名司机胜诉,天津市某公交公司返还李某某等人安全保证金 1.5万元,共计 66万元,同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某集团公司在答辩时认为,安全保证金实际上是事故处理基金,天津市乃至全国的公交行业均收取此基金,是一种惯例,且公交行业是高风险的特殊行业,签订收取保证金等内容的用工协议,是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政策和侵害他人利益,是合法的,李某某等人与某集团公司并未解除合同,故某集团公司不应承担返还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劳动部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或抵押金”,无论作为何种行业的用人单位,均应据此执行而不应存有例外。不论劳动合同是否仍在存续期间,凡用人单位收取上列费用者,概属违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