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职工将建工资档案
发文日期: 2004-01-05
随着《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元旦正式施行,本市工资支付制度逐步走向规范化,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特点依法建立健全工资支付制度,并要为每一位劳动者建立各自的工资“档案”——工资台账。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查询本人工资台账,了解自己的工资支付情况。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者工资台账主要包括:支付时间、支付项目和金额、加班时间和加班工资金额、工时数、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实发金额等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按规定,用人单位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工资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支付。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委托他人代领。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用人单位应给劳动者3倍工资。婚丧产假等假期,不影响劳动者工资。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停工停产,用人单位应照付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