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致人损害雇主要赔偿
发文日期: 2003-12-30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填补了我国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及赔偿标准的法律空白。
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表示,让无辜的受害人能够得到司法救济、让无视他人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的侵权人承担责任和风险,是制定此司法解释的司法理念。
雇员致人损害雇主要赔偿
司法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近年来,随着我国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在劳动关系领域里已实行全面的劳动合同制。在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领域以外,也存在各种形式的劳动用工。不论是劳动合同形式的用工关系,还是劳务合同形式的用工关系,都属于通过使用他人劳动获得利益。黄松有说,根据利益和风险一致,风险和责任一致的民法理论,使用他人劳动获得利益的人,当然要为被使用人在劳动过程中的致害行为承担责任。
解释同时规定: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也要为自己的侵权行为负责,与雇主一起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死亡赔偿金增加一倍多
此前,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一直“无法可依”,法院只能参照损害赔偿计算标准规定得较为详尽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对非道路交通事故的侵权案件,其赔偿标准的确定和计算事实上“无法可依”,甚至导致出现“****按照车祸赔”、对交通肇事受害人不积极抢救反而故意拖延致其死亡等种种现象,这成为民事司法领域里的一个重大缺陷。
新的司法解释为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提供了规范性依据,具有可操作性。该司法解释把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改为按照“人均可支配收入来计算”。较之过去的赔偿标准,在赔偿参数上有了明显的提高。以北京为例,2001年统计年度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1577.8元,而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约为8922.7元。后者就是过去死亡赔偿所依据的“平均生活费”标准。
另外,赔偿年限由10年提高为20年,实际赔偿额因此比过去增加1倍多。